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头条热点 > 正文
    购物车
    0

    城口: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

    信息发布者:wgwlf7110
    2018-10-14 16:24:31   转载
    城口: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



    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任务的通知》(渝农发〔2018〕24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任务申报事项公示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农民合作社:经九部委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8个贫困区县可适当放宽至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市农村“三变”改革试点村的农民合作社也可申报。

    2、家庭农场: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或者取得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认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市级、区县级示范场。2017年已获得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项目的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二、公示时间

    2018年10月11日17:30(星期四)至2018年10月18日(星期四)17:30

    三、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8日(星期四)17:3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内容

    (一)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鼓励委托专业机构人员为合作社提供统一做账、财务审计等服务,聘任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为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信息统计、项目监管、年报公示等辅导服务工作。

    (二)扶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其有序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购买社会化服务等。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等。



    五、申报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1.依法登记设立且监测合格。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经农业部等九部委监测不合格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得申报承担;

    2.产业基础较好。合作社经营产业符合全市或当地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重点支持一批柑橘、粮油、蔬菜、生猪、经果等产业的联合社;

    3.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4.财务管理规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核算;联合社成员社之间产权清晰、利益分配明确;

    5.内部管理民主。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6.带动农户较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100户。带动贫困户和非成员农户较多;

    7.服务能力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社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二)家庭农场

    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六、补助标准

    每个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3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项目补助8万元。

    七、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要求,在公示期间内,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见第八项)。县农委将择优评选,评选结果在城口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委备案。



    八、申报材料

    (一)申报农民合作社项目。

    应填写“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2.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4.2017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国家级、市级示范社的证明材料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二)申报家庭农场项目。

    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家庭农场主的户籍证明;

    2.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登记材料;

    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

    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

    6.市级、区县级示范农场的证明材料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九、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城口县土城路农业执法(原老档案局)二楼农经科受理室。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